【导语】:2019年保定清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缴费标准是多少?缴费方式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1缴费时限
缴费及信息录入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2019年2月28日,集中参保时间由村、社区依据征缴进度决定。
2参保对象
取得本区户籍(包括取得本区居住证明,含取得居住证港澳台地区人员)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失独、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要力争应保尽保。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确保全员参保。
3缴费标准
全区城乡居民2019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最低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220元,政府财政补助不低于490元。其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等按个人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症患者,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等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建国前老党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委组织部按个人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资助。
4缴费方式
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凭户口薄、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2、新生儿缴费,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日,跨两个年度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分别按2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6个月内未办理参保缴费的,按中途参保规定办理。
5注意事项
1、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应当同时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
2、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在其他地域参加了城乡医疗保险的,无需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在参保时提供参保缴费凭证或相关证明,不得重复参保。
3、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办理参保登记,应当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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