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工伤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还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又是否可以同时获取?下面是小编根据相关劳动合同法给出的答案。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两个概念: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待遇,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
经济补偿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条款同时亦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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