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出租车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伴随了诸多问题,市政府就目前出租车状况也作出了相应新规。下面保定本地宝小编就为大家解读一下2018保定出租车新规主要内容吧。
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安装、喷涂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一种出租汽车客运方式。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8年保定出租车有如下新规:
一、经营资质方面:
1.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期限为6年,经营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设定经营期限,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不得变更过户。
2. 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3.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设备及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4.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运营服务方面:
1.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2.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专门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3. 为树立品牌形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可向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为本企业或所属车队设置不同的标志、标识。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驾驶员统一着装、车辆统一座套。
4.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掌握当地历史文化、旅游文化、饮食文化及雄安新区方面等基本知识,主动传播当地文化,讲好当地故事;鼓励使用电子支付、电子发票等新型结算方式。
5.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2)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3)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应立即报警。
6.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向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接入当地合法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电召服务,从事网约叫车(电召)运营服务。
7. 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8. 实行集约化经营的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聘用驾驶员一同经营,但所聘驾驶员不得超过两人,且聘用期限应不低于12个月。所聘用的驾驶员应符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条件。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上岗。
9. 鼓励有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积极投身爱心送考、访贫问苦、扶贫济困、捐资助教等社会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三、法律责任方面:
违反相应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对应数目的罚款。最高罚款可达2万元,最低2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
1. 擅自移除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电子标识的,由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 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出租汽车拒绝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有私自改装计程计价设备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的,可责令其暂停经营3个月,两次及以上的,暂停经营6个月,暂停经营期间不再享受政府政策性补贴。停止使用并撤销责任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及服务监督卡,责任驾驶员三年内不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
6. 使用不合格计程计价设备或者破坏计程计价设备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程计价设备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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