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被聘用的补录警务辅助人员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统一管理、统一训练、统一使用。具体待遇见正文。
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
(一)人员管理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不合格者一律不予聘用,初次聘用期限三年。被聘用的补录警务辅助人员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统一管理、统一训练、统一使用。日常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标准,严格要求,定期考核,优胜劣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 故意隐瞒禁止聘用情形或者提供虚假资格审查材料的;
3.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管理规章制度的;
5.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在聘期内不服从分配管理或不适应工作的;
8.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9. 未经单位批准,从事其它活动,影响正常工作的;
10.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工资待遇
被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其中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警务辅助人员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所需费用由区财政全额保障,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