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2018-05-02发布
一、参保缴费优惠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医保的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
二、医疗保障优惠政策(三重保障线)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一个层次)
1、住院报销
(1)在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报销。
(2)起付标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
(3)报销比例:
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0%。区域外报销比例不变。
2、门诊慢性病报销(需鉴定通过后方可享受)
(1)门诊普通慢性病病种:高血压(III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脏器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2)门诊大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
(3)支付标准: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不设起付线。门诊普通慢性病支付比例是75%,封顶线是每人每年6000元。门诊大病病种支付比例是90%,封顶线是每人每年15万元。
(4)申报鉴定时间:建档立卡人员于每月25日前(工作日)向村卫生室申报。
(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第二个层次)
对建档立卡人口取消其大病保险费用支付起付线。
对纳入保障对象的贫困人口各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其他贫困人口大病累计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三)医疗救助(第三个层次)
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可能导致贫困的,实行以下医疗救助:
1、门诊大额慢性病救助:对因患18种普通门诊慢性病和4种门诊大病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2、住院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8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
3、重特大疾病救助:患有重特大疾病,经住院救助达到7万元限额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再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痛、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脑梗死等22种重大疾病患者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待遇。)
可概括为:“一降、四免、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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