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于4月21日出台了《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规范调整和优化,5月15日起正式执行。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在省本级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保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或9.5%缴纳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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