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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最新规定
2019-01-15 16:53【我要纠错】

【导语】:保定本地宝为你提供《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让你更加了解保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国发〔2013〕37号)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

  环保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3号)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71号)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6〕178号)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保市政办〔2016〕21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保定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有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负责组织落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农业局、保定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

  (三)专家组

  专家组由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监测预报组

  监测预报组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市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五)督导检查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组织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会同市气象台,根据本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同时还要积极研究、探索,对未来4至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台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通报,由市环境监测站发起会商。采暖期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及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技术人员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天(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保定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2小时内完成《保定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审批。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签发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1小时内完成《保定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红色预警由组长审批。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签发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区域或全省预警通知时,于1小时内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区域橙色预警和全省橙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区域红色预警和全省红色预警由组长审批。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签发通知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2.预警解除

  会商时,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报信息,结合专家意见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

  当需要解除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1小时内完成《保定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黄色和橙色预警解除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红色预警解除由组长审批。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签发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区域或全省预警解除通知时,于1小时内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区域橙色预警和全省橙色预警解除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区域红色预警和全省红色预警解除由组长审批。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签发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城市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也可根据我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污染程度超过所发预警级别的县(市、区)、开发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可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对于污染程度未达到所发预警级别的县(市、区)、开发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可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接到区域或全省预警时,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按照实际情况启动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按接到的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请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市、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市区内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以柴油为燃料的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2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④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⑤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⑥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⑧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市、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尾号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行,双号双日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5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④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已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企业,减排比例达到20%及以上时,可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可不执行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达到50%及以上时,可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5.激励措施

  重污染天气时,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以及煤改气、煤改电企业,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应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结合实际,选择性的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6.补充说明

  当提前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到位需要12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当地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明确此类企业名单,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中,工业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电力、水泥行业按照“一厂一策”,通过压减负荷的应急措施来实现;造纸、印染、化工、铸造、有色金属、VOCs气体排放等其他行业按照“一厂一案”,通过轮流停产的应急措施来实现。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其中,施工工地名单由住建部门负责统计,作为住建部门专项实施方案附件。

  六、措施实施

  (一)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市委宣传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公众监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公众监督制度。

  七、信息报告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在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预警级别变化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终报在应急响应终止2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于预警发布后次日12: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企业停限产名单及减排量上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预警解除后的次日16:00前将应急响应措施总结上报。

  八、总结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督导检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市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九、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确保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授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核准并向社会发布免于停产、限产企业名单。

  (二)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三)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固定源的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报预测平台,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模式系统,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七)制度保障

  市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辖区内相关企业签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市、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市、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市、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十一、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县级完成备案15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所辖县(市、区)应急预案、部门专项方案一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

  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铸造、石油化工、医药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核定和专家评审后,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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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阳县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通知

    为减轻污染过程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按市大气办指导要求,高阳县于12月19日12:00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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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阳县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通知

    为有效应对次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污染过程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县政府批准,于11月17日18:00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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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17日保定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污染过程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市政府批准,于11月17日18:00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 保定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通知(10.28)

    经市政府批准,保定市于10月28日14:00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本次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 定州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10月29日)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21年10月28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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