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24年4月16日第四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详见正文。
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保定市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坚持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通过绩效评级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属地管理,强化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程序,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市大气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1.负责组织落实省发布的预警信息;
2.负责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发布启动(解除)预警通知;
3.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
5.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大气办重污染天气应对分工。市大气办下设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三个工作组。
1.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总结评估、专家会商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监测预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组织大气污染预警专家会商,对气象和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编制空气质量预警报告,向市大气办提出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督导检查组。由市大气办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会同市气象中心,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10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报。
(三)会商。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会同市气象中心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会商。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一般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准的,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接到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及时按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2.预警降级与解除。当预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3.预警级别的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依法采取升级措施。
(三)预警审批权限与发布程序
1.审批权限。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由市政府市长批准。
2.发布程序。经会商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或解除条件时,由市大气办拟制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解除)请示,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布。当接到省大气办预警提醒函时,监测预报组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接到省大气办区域应急联动通知时,市大气办及时上报市政府,按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到市大气办发布的预警通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本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也可根据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率的方式,减少污染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各地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1)重点行业企业。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等。重点行业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一般工业企业。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塑料制品行业可参照执行。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各地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厂一策”管控措施。
(4)民生保障企业。指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2.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导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沥青摊铺、露天防水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实施单双号限行。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沥青摊铺、露天防水作业、道路划线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六、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市大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两日内,各地要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
市大气办及时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必要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工业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修订后报市大气办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政府授权市大气办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市大气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检查等组织机构,并做好业务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市、县两级政府应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合理安排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业企业管控措施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县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五)落实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和应急值守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市、县、乡、村监督检查的包联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按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六)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专职预报员。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七)医疗卫生保障。市、县两级政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县两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市、县两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及时修订、发布本地、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大气办。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向县(市、区)、开发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四)预案演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发布、措施落实、监督检查等进行演练,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五)预案修订。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市大气办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
九、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附件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职 责
责 任 人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所属相关部门按应急响应要求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派驻厂员,督促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落实秸秆垃圾禁烧工作;
督促矿山、建筑工地、裸露土地、城乡道路等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禁止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各种防范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2
市委宣传部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
负责组织、督导市广播电视台和报社等媒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应急信息;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委宣传部常务负责人
3
市生态环境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
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4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情况下的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
向市大气办提供全市战略新兴企业清单,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豁免清单编制工作;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5
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对各县(市、区)工信部门重污染天气期间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
6
市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气象保障方案》;
对各县(市、区)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积极探索利用技术人工干预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
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调控和效果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7
市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要求,严格落实中重型柴油及燃气货车禁行、绕行措施;
配合开展渣土车管控工作,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对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
8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督导应急响应期间市区和各县(市、区)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应急响应措施;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
9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督导检查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执法监督工作;
制定城市道路施工工地抑尘措施和巡视制度及城市道路保洁、洒水的应急措施;
督导检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
10
市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及本系统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治理;
严禁在国省干线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
11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对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
12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应急响应期间,加强散煤和车用汽柴油在销售环节质量监督管理;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13
市农业农村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
主要负责人
14
市商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向市大气办提供全市重点出口企业清单,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豁免清单编制工作;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主要
负责人
15
市财政局
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市级资金保障;
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工作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主要
负责人
16
市应急管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在应急响应期间,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
主要负责人
17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按要求做好相关职能工作,督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本地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18
市水利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主要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期间水利工程扬尘治理,对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水利局主要
负责人
19
市教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本市教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教育局主要
负责人
20
市供电公司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统计分析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用电负荷情况;
配合做好停、限产企业用电量统计分析工作;
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保定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重污染】即可获取保定空气污染应急响应最新消息、通知原文、解除时间、空气质量实时查询、预警分级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