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机制,改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现将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机制,改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现将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逾期不予办理。
二、申请地点
申请家庭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家庭(含年满24周岁单身家庭),且在我市城区实际工作、居住;
2.家庭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合同备案房产);
3.家庭人均收入应在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即53629.5元)以下;
4.未享受任何保障性住房政策;
5.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日起计算时间未满5年)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未婚;
2.持有身份证;
3.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4.在我市城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并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我市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收入应在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53629.5 元)以下;新就业职工结婚后,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7.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8.持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有身份证;
3.持有我市城镇暂住证(居住证明);
4.在我市城区内工作,且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职工养老保险(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地点为保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5.本人及配偶在我市城镇无私有产权住房,未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6.家庭人均收入应在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53629.5元)以下;
7.在户口所在地未享受任何住房保障证明;
8.市行政区规划范围内的非社区居委会管辖的申请家庭需提交户口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无宅基地、无拆迁安置住房证明;
9.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我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单身家庭离婚未满1年的;
3.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即申请人为未婚单身,其父母在我市拥有房屋套数大于子女人数的);
4.被征迁人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或已被安置的;
5.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未退保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我市城区内已自建或购买非居住用房的;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车辆价值以车辆折旧价格计算公式为准);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登记备案的公司法人、股东,公司注册资金和股权在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个人申请书);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符合住房面积要求的家庭);无自有住房,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家庭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单身提供个人婚姻状况说明);
6.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单身提供个人婚姻状况说明);
6.提供暂住证或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该家庭无住房和其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7.外来务工人员在户籍地开具未享受任何住房保障证明;
8.市行政区规划范围内的非社区居委会管辖的申请家庭需提交户口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无宅基地、无拆迁安置住房证明;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请程序
(一)报名申请阶段
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申领《高碑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根据要求如实填写个人工作、收入、住房、财产等相关信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组织齐全完整后,在报名截止日前一并交到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
(二)初审阶段
各社区居委会自申请截止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复审公示阶段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各社区居委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资料、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认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对所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五)审核公示阶段
联审联查工作完成后,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家庭(个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注明原因,退回街道办事处。
六、注意事项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3.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自动放弃配租或退房的家庭,两年内不得申请公共保障房实物配租。
4.在近几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过程中,社会上有些不法分子以能够代办公租房为由诈骗他人钱财。申请人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各项手续,切不可花钱找人代办公租房,以免上当受骗。
七、各单位监督电话
高碑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电话:6396900
高碑店市兴华街道办事处监督电话:5593811
高碑店市和平街道办事处监督电话:2812257
高碑店市北城街道办事处监督电话:2807563
高碑店市东盛街道办事处监督电话:2809564
高碑店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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