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范围
1.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办理方式
一是手机登录“冀时办”APP,切换为“保定办”或通过手机直接登录“保定办”,下拉菜单找到“上新应用”找“在线公证”,然后点击进入,根据需要就近选择公证机构点击进入,根据需要选择所要办理的公证事项;
二是在“保定办”页面搜索关键字“公证”,选择“保定司法局在线公证”点击进入,根据需要就近选择公证机构点击进入,根据需要选择所要办理的公证事项。
办理地点
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保定市建华大街702号三楼
0312-3013668
保定市满城公证处
满城区政府西院司法局
0312-7070879
保定市清苑公证处
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39号
0312-7950044
保定市徐水公证处
徐水区永兴中路181号
0312-8683735
更多公证处:保定市公证处地址一览
收费标准
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冀发改服务价格〔2019〕15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并开具正规税票。
办理时限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不予办理情形
不予办理公证及终止公证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而且,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