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若委托代办还需携带的材料
1、个人车主代办: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
2、单位用户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三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第四步: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第五步: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不予办理情况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部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